哪些要素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?,有什么规定

具备下列要素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:
1、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;
2、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;
3、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;
4、客观方面存在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
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,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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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要素会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:
1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。
2、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,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,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3、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。
4、主观方面是过失。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
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,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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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:
1.主体要件: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;
2.客观要件: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,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,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;
3.客体要件: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;
4.主观要件: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。
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
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
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,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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