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效力待定可以作为违约抗辩理由吗

合同效力待定是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的。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不包括合同效力能力待定的情况。
以下情况可以作为违约抗辩权的理由:
1、不履行抗辩;
2、迟延履行抗辩;
3、部分履行抗辩;
4、瑕疵履行抗辩四种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【违约责任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八条【拒绝履行】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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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效力待定一般而言是不能作为违约抗辩理由的。依照我国最新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合同一方提出抗辩的情况仅包括:有先后履行顺序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由后履行一方提出,有先后履行顺序,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,由先履行一方提出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,由双方同时提出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五条
当事人互负债务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同时履行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
第五百二十六条
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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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效力待定能作为违约抗辩理由。合同效力待定时,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,也不承担违约责任,因此可以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。
根据2021年实施的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。
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一条
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。
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。
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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