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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劳动局投诉的,劳动局经审查,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当当场受理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。若是属于材料提交错误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正的内容。
法律依据: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九条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;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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